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欧洲杯网络平台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机关事务处发布时间:2022-03-23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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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处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内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该科室、直属单位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假公开,侵犯群众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对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对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追究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对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对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第六条  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向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处党组报告。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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