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欧洲杯网络平台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05-2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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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处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处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处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处的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条 处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四条 处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
第五条 处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处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七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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