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欧洲杯网络平台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07-18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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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二条 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对涉及处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由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处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对应职责分工,负责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科室、直属单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四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搜集、评估、审批、处置、问效等工作机制,确保能及时迅速、积极稳妥、规范流畅地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一)搜集。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加强对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信息和社会舆情的日常监测,力求做到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系统内干部职工发现涉及我处的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网站管理人员负责网络信息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搜集和发现网络上涉及我处的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二)评估。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处置措施。系统内各单位发现或收到涉及本单位的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批。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和手续。对需要处澄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由处相关科室根据职责,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送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经处领导审定后发布;需要以省管局、市政府名义澄清或涉及重要事项或及敏感问题的,上报省管局、市政府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前征得相关部门同意;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

(四)处置。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做到应对及时、措施到位、处置有效。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1.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2.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3.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4.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相关单位要及时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加强正面引导,努力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五)问效。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问效机制,对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实行跟踪问效,及时了解和掌握其实施效果,并根据情况研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工作措施。

第五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处澄清信息通过处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报经处领导批准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六条  涉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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