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事务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欧洲杯网络平台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机关事务处发布时间:2023-05-14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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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处各科室、直属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处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部门领导

2.部门设置

3.人事信息

4.政策法规

5.行政权力运行

6.规划计划

7.财政预决算

8.招标采购

9.新闻发布会

10.重大事项决策公开

11.重点工作落实

12.扶贫工作

1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第五条  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据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单位应当将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并随时维护。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实行“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确需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的同时,要在信息上报时明确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属性。

第十一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各科室、直属单位在正式公开前,应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重点是该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内容包括该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时效性,以及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程序为: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各科室负责人初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十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密、泄密事故等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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